外出就餐时与歹徒搏斗受伤,能否认定为工伤?
案情
占某在一家食品加工厂工作,一天中午,他骑电动车与同事到工厂附近的一家餐馆吃饭。吃完饭后,占某去餐馆旁的停车场取电动车时,发现有一个人正在撬他的电动车车锁,他随即大喝一声,撬车人见状迅速逃跑。占某紧追不舍,在追上撬车人后双方厮打起来,占某被摔倒在地,导致其右臂骨折。事后,占某要求单位为其申报工伤,可单位认为他这不属于工伤,占某于是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。
分析
占某认为,自己是在和歹徒做斗争的过程中受伤的,是见义勇为的行为,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应该认定为工伤。
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认为,占某虽然是因为和歹徒搏斗而受伤的,但目的却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,属于维护其自身利益的行为,并非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,不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规定,因此占某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。
依据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(二)项规定: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,视同工伤。
综上,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占某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,占某最终接受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。
本期编辑:张子璇
来源: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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